法国促进研发机构发展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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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IIIIU固全球科技经济嘹望政策与管理,国促进硼发栅构发展昀法规、譬写、哆氰g;乱g写、#畚譬写、g;、g备2写、g备2写、g畚g奢g;乱g永譬夸周进、乡氰g备g;乱乡备g备g糸g哥
、●、—IIIIU固全球科技经济嘹望政策与管理,国促进硼发栅构发展昀法规、譬写、哆氰g;乱g写、#畚譬写、g;、g备2写、g备2写、g畚g奢g;乱g永譬夸周进、乡氰g备g;乱乡备g备g糸g哥g备箩氰笙备g备髟备譬;玉g备g备g爷科研机构类型法国科技研究与开发力量主要由公共研究机构、各类基金和企业研究机构组成,现阶段公共研究机构占主导地位。根据1982年的《科技方针与规划法》、1985年的《科研与技术发展法》和1999年的《技术创新与科研法》和其他科技管理条例,以及签订行动合同,政府进行宏观管理。法国公共研究与开发活动系指主要由政府支持的民用与军用研发活动,包括公共研究机构和政府部门的研发活动。公共研究机构又分为三类:科技型、工贸型和管理型。主要区别在于:1.科技型公共机构是享受行政和财政自治的法人。其目的既不是工业,也不是贸易。主要任务是整个知识领域的研究发展与进步、研究成果推广、科学知识传播,以及为研究培训和通过研究进行培训。科技型公共机构实行与政府部门类似的管理制度,有一套完整的决策、评估与咨询体系,人员编制有严格的限制,招聘的科技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其工资和级别均不受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的影响,更没有被解雇之忧,机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并实行专款专用,每项费用开支均要事先审批。2.工贸型公共机构实行与企业相同的管理制度。决策由机构自身全权负责,决策程序简便,人员的定编、聘用、定级、晋升、解雇等完全由自己做主,经费来自政府拨款和机构创收,费用开支实行事后财务检查。3.管理型公共机构的行政、预算、财政、会计制度可应用科技型的。这三类机构的设立需征询科研与技术高级理事会意见,并颁布条例规定其目标、组织管理体系吣≯Xs声、sp\S—\茹芦它≯、Sp\op、Sp\》矗屯≯^亡≯、s≯\S葶\9p\≯斗它≯、s≯\s芦\sp\》^℃≯^op、o声\op\空p\空≯\毒p、》^吣≯、s≯\sp\op\,净吣≯>新与科研法》和与大学、研究机构的合同政策,对公共研究机构和地区研究活动实行合同制管理。四年期行动合同规定政府与研究机构(或大学)双方的承诺。其三个主要目的为:确定机构(或地区政府)的科研目标;为这些机构达到其目标提供所需的经费与技术手段;通过严格评估保证这些目标的实施。政府规定,基础科学研究方面的项目,即使列入国家计划,其经费大部分仍由参加该项目的各合作单位(公共科研机构、大学、工业企业、有关部和地方技术中心等)提供。从1988年开始,拨给国家计划资金的3/4应是用来支持那些具有明确的工业化目标的科技项目上;而且要求参加计划项目的企业方必须同时拿出通常是对等的资金补充项目开发经费。这就是说,列入国家计划的大部分项目的经费一般都是国家拨款数的2倍。在结果的考察上,根据1989—294号条例,于1989年5月成立了国家评估委员会,主要承担对政府确定的国家研究与技术发展政策的实施以及对成果和公共研究机构进行评估。因此,评估委员会对包括基础研究在内的四种类型的研究与技术发展项目进行评估,以确保:技术发展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企业支持的或为满足文化、社会和经济需求而由各个部委和公共研究机构资助的研究;继续推进的技术发展计划。一诋政策与管理固全球科技经济嘹望与运作模式和实施管辖的部门。另外还有两类研究机构:基金和公共利益集团。目前共有40余个研究机构属于这五种类型,每个机构均通过各界知名代表组成的行政理事会、学术理事会和评估委员会进行管理和监督。在政府所属的科研机构中,除像国家科研中心等少数单位直属研技部管辖外,其余均由研技部会同财政部、农业与渔业部等进行双重或多重领导。科研经费投入2001年全国用于研发的经费为327亿欧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2%,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排名第4位,其中政府投入占45%,企业投资占55%。2003年政府的民用研发预算为88亿欧元,实际总投人为95亿欧元(超出部分为公共科研机构、各大科研基金近些年来累积的未用资金7.2亿欧元)。其中61亿欧元直接由政府研究部投入,其他27亿欧元由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投入。民用研发经费大部分用于国家研究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活动;用于大学研究的经费达5亿欧元;用于国际研究机构和欧洲框架研究计划的经费达15亿欧元;另外,还有用于激励性研究的经费,例如国家科学基金2.17亿欧元,技术研究基金I.97亿欧元。从2002年民用研发预算在各领域的分布来看,重点优先领域的投入是比较大的,仅生命科学领域的投入就达23.25亿欧元,占民用研发预算总额的25。7%,能源及环境领域投入14.34亿欧元,占15.9%。为了实现到2010年国内研发总经费占GDP的3%这一宏伟目标,法国政府必须动员所有与研究有关的公共和民营的人员和部门以及公众。目前,相对于几个主要发达国家而言,法国政府对研发的投入占GDP的比例处于第1位,而企业的这一比例相差很远。因此,法国政府必须借助于公共研究机制,帮助企业增加其对研发的投入并增强其创新能力。这方面的具体措施有:为实现研发总投入占GDP3%这一雄伟目标而作全方位的努力;强化对科学研究的评估和对科学发展战略的预测;进一步推进公共与民营领域的全面合作;为年轻创新企业的建立提供一切有利条件;重新确立各类研究基金的地位;通过创新机制来评估大型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由于政府财政预算状况不佳,再加上欧元区稳定公约对财政赤字不超过GDP3%的规定,直接导致2003年的新拨款项略减。因此,法国政府今后将主要依靠企业来实现研发总投入的增长,企业在研发总投入中的比例应从现在的56%增至2010年的66%,才能实现研发总投入占GDP3%的目标。目前,政府和私营研发投入的比例为1:1.3,远远落后于日、美等国。研技部明确表示,国家的研发投入在今后8年将根据私营机构研发投资水平,扣除GDP增幅,每年平均增长在2.2%一4.1%之间。科技法律法规1.《企业创新计划》该计划于2003年由研技部和工业部制定,目标是增加企业的研发投入和高新企业的创建数目,具体措施包括:设立“创新企业”称号,对生物、信息、新能源和纳米等领域研发投入大、运行几年后才能产生利润的新建企业实行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如降低雇主的社会保险分摊金、几年内免收企业税、减少企业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为投资者减税。企业享受这一政策的期限为6~8年,可按不同行业调整。修改现行的创新企业科研开支减税政策。现行政策仅与企业的研发开支年增幅挂钩,修改后的政策将增加研发开支总额作为参照标准。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如扩大对企业启动基金和孵化器的资金投入、简化和促进专利转让。2.《技术创新与科研法》在1999年7月12日颁布的《技术创新与科研法》中规定,所有公共研究机构(含高等院校的研究部分)应与政府签订涉及整个研究活动的多年期合同,该合同确定研究机构的目标和双方相互的承诺,这些合同的实施接受评估。合同规定政府与研究机构(或大学)双方的承诺,主要目的为:确定机构(或地区政府)的科研目标,为这些机构达到其目标提供所需的经费与技术手段,通过严格评估保证这些目标的实施。为此,政府于2002年3月21日与国家科研中心首次签订了为期四年的行动合同。
文章来源:《企业研究》 网址: http://www.qyyjzz.cn/qikandaodu/2020/0916/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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