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课题组:中小企业和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的初心和互联网技术架构的本质特征。平台封禁成为典型的损害竞争行为,已经威胁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一些数字平台主张私人财产、商业自由和技术安全抗辩互联互
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的初心和互联网技术架构的本质特征。平台封禁成为典型的损害竞争行为,已经威胁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一些数字平台主张私人财产、商业自由和技术安全抗辩互联互通,这些理由在工业时代有一定的理据,但数字空间的数据公共性、必需设施原则适用和监管科技足以回应互联互通困局,数据的公共性消弭了必需设施原则既往面临的私有财产公共化危机。
首先是“必需设施”原则。这是指当某一设施对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具有着关键决定性作用时,设施所有者在特定情况下负有允许他人使用该设施的义务。认定相关数据是否构成必需设施,一般需要综合考虑数据对于参与市场竞争是否不可或缺,数据是否存在其他获取渠道,数据开放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开放数据对占有数据的经营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其次是“网络中立性”原则。这是指网络中立指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流量传输持以中立态度。平台被视为了公共物和基础设施,因为它的能力比传统线下的商业主体能力更大,它更加具有一些公共性和基础设施性,相比传统的商业主体,平台尤其是超级平台应该被赋予更多的公共义务。
面对互联互通的要求,有一些平台企业提出技术安全的担忧,报告建议将开放促安全作为基本准则,但安全不是封闭生态的理由。单纯以防范违法外链为理由拒绝互联互通,缺乏正当性。
结合我国互联网行业专项行动情况来看,屏蔽网址链接成为重点整治事项。大多数企业积极响应互联互通政策,但部分企业执行上却并未贯彻这一指导思想,部分超级平台甚至仍然存在逃避执行互联互通政策的倾向。
研究发现,拥有巨大流量的平台企业通过屏蔽断链措施限制流量输出也可以实现对竞争对手的降维打击,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触达消费者,导致消费者使用这些产品和服务时出现明显的不便和摩擦。支配地位平台企业针对竞争者的产品人为设置链接屏障和接入障碍,实质就是逼迫消费者和作为竞争对手的中小经营者“二选一”。消费者不是天然喜欢用微信,而是不得不用。以微信对“多闪”、“聊天宝”、“马桶MT”的封杀为例,屏蔽断链限制了这些企业获取更多流量,也使其丧失了公平竞争的前提,难以做大做强。靠屏蔽保护市场竞争优势是低效无用的,以争夺流量巨头垂青而获取的市场竞争优势地位并不是真正基于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创新企业负责试错,独角兽公司负责验证,巨头负责清场”成为了行业习以为常的怪现状。这反映了躺在垄断关键流量入口上的巨头开始不思进取,较之面临试错成本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更愿意依靠简单的“收割流量”“薅羊毛”的做法获得垄断利益。而解除屏蔽可终结互联网巨头依靠流量入口“坐地收租”的商业格局,倒逼互联网巨头不再贪大求全,转而深耕核心领域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差异化策略提升服务质量。
“这与数据的确权本质上也不矛盾,因为数据确权不一定确权给唯一的对象,一个对象可能有相对比较多的权利,而其他对象也有一定的权利,是一个复杂的数据树。”课题组说道。
最后应当关注的是“平台公共性”,大型平台和超级平台对于社会、政治、经济的介入是与日俱增的,它的跨国性、超时空性、基础设施性,都导致不能将这些平台视为简单的私营的商业主体,应该根据相应的公共主体对其进行相应规制。例如,作为拥有超过10亿日活跃用户数的微信平台可构成必需设施,其负有的维护相关市场竞争秩序之义务大于其自身的经营自由。
从平台互联互通的制度建构方向上,有观点认为开放数据违背了商业自由和私有财产神圣的理念,对此,课题组主持人表示,数据从诞生之初就是公共的,是由平台与多方主体共同创造的,因此开放和授予数据相关一些额外的规制是不违背财产的私有和商业自由的。
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课题组黄尹旭博士介绍了关于互联互通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黄尹旭博士首先介绍道,中国互联网“围墙花园”问题最早由2008年阿里巴巴封禁百度事件揭开序幕,2010年的“3Q大战”和2012年的“3B大战”将“围墙花园”问题演变成重大社会事件。2018年至今,互联网平台自身的高度封闭、寡头化,用户合法权益在恶性竞争中被严重压缩。平台博弈完全进入存量竞争、赢者通吃的局面,封闭垄断加剧,尤其是即时通信平台产业链兼并趋势明显;在“超级APP+小程序”商业模式趋于成熟的背景下,市场寡头化程度与市场平衡性呈反向发展势头,“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微信等社交平台网络效应不断增强,先后对淘宝、抖音、多闪等进行屏蔽和封禁,并以“不正当竞争”为名要求抖音和多闪停止使用来自微信/QQ上的用户头像及昵称,尽管这些信息已获用户授权跨平台使用。
文章来源:《企业研究》 网址: http://www.qyyjzz.cn/zonghexinwen/2022/0831/2448.html